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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eptember 18

    美国法庭悬挂的牌子和潜规则

    美国法庭的门上通常会有这样一行字:It is the spirit and not the form of law that keeps the justice alive.
    其实,很早以来就有学者鼓吹普法教育与其让老百姓背诵、记住几个法条,还不如普及法的精神。
    每个人都有守法的精神,每个人对司法都有一种敬畏感,整个中国会比现在有序的多。
    每一行当都有潜规则已经成了中国的常态,其实可怕的不是潜规则,而是每个人都觉得潜规则的存在是正常的,这才尤为可怕。
    几千年累积下来的战乱,几乎每百年就要轮回一次的大规模屠杀,从扬州屠城到南京惨案,我们没有看到施暴者受到惩罚。因此早就自然而然放弃了
    对神的敬畏。每一次改朝换代的血流成河,早就让全民失去了敢于抗争的骨气,让文人失去了正以的力量。
    是应该到了树立法的精神的时候了。
     
    无畏者无惧,现在的中国已经没有任何可以让人畏惧的东西,不应担心现世报,更遑论来世报。因此,我们吃着苏丹红,喝着三聚氰胺,快步走向新时代。
    September 12

    First Right of Refusal = 第一拒绝权?

    First Right of Refusal = 第一拒绝权?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望文生义与对号入座,都是翻译的大忌。以first right of refusal这词语为例,光看字面意思,译为「第一拒绝权」或「优先拒绝权」岂非简单不过?请看以下例句:

     

    The contract provides that the Company will grant a first right of refusal to the BVI Subsidiary in relation to the acquisition of the Company's garment outlets based on reasonable commercial terms.”

     

    可惜,翻译从来不是单纯的文字转换。所谓first right of refusal,意指优先决定是否购买有关产品、股份、物业等的权利。在商业翻译上,这个词语通常译为「第一选择权」或「优先购买权」。以租房子为例,有些租约会规定现任租户享有优先租赁权,换句话说,只要条款相同,现任租户可优先承租有关单位。

     

    因此,上例的正确译法是:

     

    「合同订明,本公司将给予BVI附属公司一项优先购买权,按合理商业条款收购本公司的成衣店。」